山东省湖北商会捐赠管理办法
发布于:1970-01-01 08:00:00
1、 目的
为规范山东省湖北商会接受捐赠的管理,理顺接收赞助过程中的接收、认价、使用管理等各工作环节,制定本标准。
2、 范围
山东省湖北商会秘书处、各会员企业以及相关部门或单位。
3、 正文
3.1捐赠的分类:
3.1.1现金捐赠;
3.1.2非现金捐赠;
3.1.3定向捐赠:指定用于某人或某件事的捐赠;
3.1.4非定向捐赠:可由秘书处自由支配;
3.2各环节职责范围:
3.2.1捐赠人职责范围:
3.2.1.1现金捐赠存入商会账户后,及时通知秘书处;
3.2.1.2非现金捐赠时,捐赠人需提供物品明细以及详细信息,以便认价;
3.2.1.3与秘书处签订捐赠协议书。
3.2.2秘书处职责范围:
3.2.2.1秘书职责:
3.2.2.1.1捐赠前需签订《捐赠协议书》,捐赠后颁发《捐赠证书》。
3.2.2.1.2现金捐赠:
3.2.2.1.2.1 收到现金捐赠后,出具合法、有效的财务接收凭证,并妥善使用和管理;
3.2.2.1.2.2登记现金捐赠台账。
3.2.2.1.3非现金捐赠:
3.2.2.1.3.1收到非现金捐赠后,出具合法、有效的财务接收凭证;
3.2.2.1.3.2开具入库单,分类管理存放物品;
3.2.2.1.3.3使用非现金捐赠物品时,开具出库单,由使用人在出库单上签字。
3.2.2.2会计职责:
3.2.2.2.1根据入库单登记非现金捐赠台账。
3.3捐赠的使用管理:
3.3.1入库:
3.3.1.1现金捐赠:登记台账,现金捐赠转为收入,用于日常使用;
3.3.1.2非现金捐赠:登记台账,非现金捐赠根据所收物品办理入库手续;
3.3.2出库:非现金捐赠物品秘书开具出库单,由领用人签字,领用物品;
3.3.3非现金赞助物品每月10日前根据台账与出纳核对非现金捐赠实物。
4、其他
4.1捐赠情况累计计入《功德簿》,《功德簿》每年一次公布,每届一次碑刻置于湖北大厦永久纪念;
4.2会员的现金捐赠首先视为会费,超出会费部分视为捐赠。非现金捐赠一般不视为会费,特殊情况需要冲抵会费的,由捐赠人写出申请,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方视为会费;
4.3一次捐赠现金1万元或捐赠物品价值3万元以上的,应组织捐赠仪式;一次捐赠现金10万元或捐赠物品20万元以上的,应邀请媒体出席;
4.4非会员捐赠,视情授予荣誉会员、荣誉理事、荣誉会长等称号;
4.5商会参加的各项社会公益捐赠活动参照此标准
4、相关附件
《现金捐赠台账》、《非现金捐赠台账》、《捐赠协议书》
5、文件的解释与修改
本标准由山东省湖北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6、发布实施
本标准自山东省湖北商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执行。
山东省湖北商会秘书处
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