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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湖北商会会费管理办法

发布于:1970-01-01 08: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山东省湖北商会开展正常的业务工作,加强会费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务院令第250号《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第5章第29条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湖北商会是非营利性社团组织。会员会费是商会开展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按照《山东省湖北商会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交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条  经审议通过的山东省湖北商会会费收取标准,报送山东省民政厅备案。
 
第二章  会费收取标准
 
        第五条  本会实行级差会费收取制度。
        (一)会长15万元/年;
        (二)常务副会长5万元/年;
        (三)副会长3万元/年;
        (四)监事长3万元/年;
        (五)常务理事0.5万元/年;
        (六)理事、监事0.3万元/年;
        (七)会员0.1万元/年。
        第六条  会员必须按照会费管理办法按时缴纳会费,一年内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对确有困难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可以减交或免交当年会费。
 
第三章  会费的使用
 
        第七条  按照“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商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照《山东省湖北商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保证商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开支。
 
第四章  会费的管理
 
        第八条  筹备期间,会费暂由筹委会秘书处负责收取和管理,并纳入商会财务预算管理。待正式挂牌成立后,商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第九条  每年 12月31 日前,会员应将会费上缴商会秘书处,也可通过银行或邮局汇寄,存款后须告知商会秘书处。
        第十条  商会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监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监督,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民政部门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五章  附则
 
  •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山东省湖北商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山东省湖北商会成立之日起实行,由山东省湖北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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