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湖北商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
发布于:1970-01-01 08:00:00
一、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湖北商会章程》,制定本选举办法。
二、本次大会接受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的指导与监督。
三、山东省湖北商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单位推荐,筹委会研究提出候选人名单,由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山东省湖北商会第一届负责人(即: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由筹委会推荐候选人名单,由一届理事会选举产生。
四、山东省湖北商会理事会理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热爱商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商会负责人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本届商会不设理事、常务理事限额,凡符合条件的会员在本次会议后,可进行增补;不愿意担任理事或常务理事的可以退选。
六、本次会议选举产生商会监事会,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会成员的条件与商会上述商会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相同。
七、本次大会选举方式是采取由主持人介绍候选人名单(候选人情况介绍随会议材料发放),尔后全体会员举手或鼓掌的方式表决。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参加投票。
八、对候选人表决时,按照同意、不同意、弃权三种方式表决。
九、商会理事会成员应以到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同意方可当选。
十、本选举办法提交本次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