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湖北商会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于:1970-01-01 08:00:00
为加强对山东省湖北商会代表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代表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山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有关要求以及《山东省湖北商会章程》,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指导原则是:服从整体利益,照顾局部需要,科学发展,和谐共存,保证商会宗旨的贯彻落实。
第一章 代表机构的设立
第一条 根据商会会员具有地域性和行业性较为集中的实际情况,商会同意,并报请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逐步设立各地、市代表机构。
第二条 代表机构系商会派出的工作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商会的统一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代表机构冠名为××办事处,全称为“山东省湖北商会××办事处”。标志统一为商会会徽。
第四条 代表机构设主任一人,副主任、顾问若干人。
第五条 代表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
2、有固定的住所;
3、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条 代表机构应当向商会并由商会向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设立申请书(包括设立的理由、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
2、当地民政局审查同意的意见;
3、省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
4、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5、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6、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7、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省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符合条件者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并准许刻制印章,建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第二章 代表机构的会员管理
第八条 商会委托代表机构按章程发展会员。代表机构应积极向商会推荐会员人选和领导人选,推荐的任职一般不超过代表机构主任在商会担任的职务。
第三章 代表机构的业务
第九条 代表机构必须自觉遵守商会章程,在商会的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各项业务工作,业务范围参照商会章程相关条款,同时,要结合当地实际,开展业务。
第十条 代表机构的全年工作,要依据商会年度工作部署于年初制订计划,于年终进行工作总结,并及时报告商会。
第十一条 代表机构自行安排日常工作和一般活动,如要开展重要工作和安排重大活动必须请示商会,经批准后再行实施。
第十二条 代表机构需要商会支持的工作或活动,应报告商会理事会研究决定。报告的内容有:事由、根据、可行性、预期结果和不确定因素等。
第十三条 对商会赋予组织的活动,代表机构应积极地、创造性地承办,所需经费可由商会统一筹备,也可自行承担。
第四章 代表机构的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代表机构主任由商会按照章程委派或指认。
副主任由主任提名,经商会业务部门考察,商会会长办公会或理事会审批,报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 代表机构应设置固定办公场所,确定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根据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代表机构可刻制冠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设立单独的银行帐号。
第十七条 代表机构使用票据由商会统一购置和管理。
第五章 代表机构的会费管理
第十八条 代表机构的经费来源,按照商会章程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九条 代表机构的经费使用和管理,按照商会章程相关条款执行,并接受商会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商会委托代表机构及时收取并上缴会费,代表机构的工作经费由商会按代表机构上缴会费的百分之八十拨付。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商会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